2003年6月12日美国FDA在其网站公布了促进仿制药发展及使用的新政策、新举动;6月18日发布了“药品专利登记及ANDA停审期的管理规定”。ANDA(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为简化申请,在美国,仿制药申请属于其中一类,本文中指仿制药申请。FDA的职责之一是保证所批准并使用的仿制药品像原创药品一样安全、有效。在美国,原创处方药的平均价格为72美元,而仿制处方药的平均价格为17美元。由于仿制药品的价格低廉,因此可使患者获得更好的性价比。今后几年将有200多个原创药品专利期满,在某种程度上这将是节省医药费用的重要因素。美国目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仿制药,鼓励仿制药快速面世并合理使用是FDA的首要工作。随着FDA仿制药审评工作的相应加强,同时伴随着仿制药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FDA的审评机构正在超负荷运转。FDA在仿制药品审评管理策略上做了较大改动,这些改革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相关法规再次做出修订,制定颁布了“药品专利登记及ANDA停审期的管理规定”。②在2004年总统年度财政计划中,增加注入1 300万美元专项经费用于仿制药审评管理。③改革仿制药审评、审批程序,缩短审评时间。④加强仿制药的公众教育和科学研究。
1. 有关法规的修订为仿制药研制和获准上市提供了法律保证
1.1 背景资料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Hatch Waxman Amendments补充条例”的根本原则是促进新药研究发展,也推动专利期满药品的仿制。补充条例规定,新药专利期、市场独销期、ANDA的30个月停审期满后,仿制药可以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第506(b)(2)项获得上市批准。同时也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就包装、复方制剂及其他新专利内容,申请在FDA《药品目录》(Orange Book)上进行专利补充登记。《药品目录》登记的专利信息是仿制药公司可否进行新药仿制的重要依据。凡有新增专利登记或遇有专利纠纷时,在审评中的ANDA品种则进入30个月的暂时停止审评期。
FDA审评批准的仿制药品保证了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作为原创药的替代药品,价格多为原创药的1/3。当今美国医生处方中约有半数为仿制药,并且多为常用原创药品的仿制药,这为临床医疗提供了具有同样疗效和安全的药品,同时使消费者的医药费负担降低。然而近几年,美国常常出现ANDA的法律诉讼或专利纠纷问题,从而使一些在审评中的ANDA进入30个月停审期或反复的30个月停审期,推迟了其审评和批准进程。因此,增加专利登记或补充专利登记已经成为原创药品生产公司为保留市场独占和排挤仿制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2002年7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1994~2000年有8个原创药品进行了新增专利登记,使这些药品的仿制药申请因进入30个月的审评停审期而不能仿制。
新出台的“药品专利登记及ANDA停审期的管理规定”将促使仿制药品的广泛使用并在医疗上替代某些昂贵的原创药品;消除原法律程序上合理、合法的仿制药上市延误;阻止“Hatch Waxman Amendments补充条例”执行过程中的纰漏;避免那些不必要的和漫长的专利诉讼;同时继续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药品及新突破性药品的研究开发畅通无阻。
1.2 “药品专利登记及ANDA(仿制药申请)停审期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2.1 对必须在FDA申请《药品目录》专利登记的药品专利种类及不得申请登记的药品专利种类进行了严格规定 新药申请者或已批准的NDA必须申请在《药品目录》上进行药品专利登记。必须申请登记的药品相关专利有:物质(活性成分)专利、制剂专利(制剂处方及组成)、使用方法专利。方法限定的产品专利视为产品专利之一。如果NDA申请者能提供研究证明资料,证明所申报的NDA化合物具有异构体,并且该异构体具有相同作用,则该异构体专利可以申请登记。不适合的专利种类不得申请在FDA《药品目录》(Orange Book)上进行专利登记,主要有:制造及工艺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代谢产物专利、中间体专利。没有研究证实与所申请的NDA品种具有相同功效作用的异构体不得申请专利登记。未经FDA新药审评批准的使用方法但拥有使用方法专利,该种专利不予以登记。
过去常有NDA拥有者补充登记一些非实质性专利种类,如包装、复方以及其他微小变化专利,这些与药品疗效不相关的专利种类登记,阻挡了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品介入原创药品的市场公平竞争。
1.2.2 修订了NDA申请者的专利声明资料要求,规定了NDA申请者及已批准NDA持有者进行专利登记时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FDA制定了专利声明书3542和3542a,明确了需要报送的专利相关资料。声明书中将全部可进行专利登记的专利种类逐一列出,NDA申报人及其专利权人则只能登记并填报符合条件的专利项。FDA因此能更有效、快速地决定申请专利登记的种类是否符合要求。专利声明书未列出的专利不得申请在《药品目录》上登记。
1.2.3 明确规定对ANDA申请只能施行1次30个月的停审期;NDA拥有者相对某ANDA而言只可获得1次30个月的停留时间(实际是市场占留时间),解决与ANDA之间的专利纠纷及侵权纷争在原法规体系下,专利期满及独销期满药品的ANDA,一旦原创药有新专利登记或原创药拥有者提出专利事宜诉讼时,ANDA则进入30个月的停审期,并且可以有多次或重叠的30个月停审期。在某些情况下,正是由于这种管理制度下30个月停审期的规定,限定了FDA对专利纠纷和诉讼已得到解决的ANDA的有效批准。新管理规定明确ANDA只能有一次30个月的停审期,作为法院调解、解决、仲裁专利诉讼。30个月是法院解决各种案件的时间。一旦法院作出ANDA没有侵权和违规判决,该ANDA则可以提前结束停审期,予以批准上市,而不是像从前那样给予预备批准的结论。
